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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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2. 天燃气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
  4.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5. 求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清单

加气站建设办事程序和必要的批准文件(供参考)

前期准备 向***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落实土地使用权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联系气源管道(CNG)、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联系运输气源(LPG),动力(30KW)以下、水源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批复定点

市***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其他有关手续

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技术设计方案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

市消防局批复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筑合同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向市政局、交管局、城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管线(CNG)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竣工验收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吉林市办事程序(供参考)

报批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是否具备申报资质,合格后报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

立项后,由建设局提供车用液化气(LPG)加气站土地征用政策,委派规划局进行站址规划。

规划

申请单位应向规划局提供建站选址意向、面积等书面材料,由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规划。

环保

选址规划后,向环保局提出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咨询备案表》,由环保局现场查看选址,提出环境影响意见进行组织评价、批复。

征地

站址规划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局递交建设用地规划材料,进行土地征用。

***购

根据市场情况和未来发展要求,选择和订购加气设备,制定生产周期,签订购销合同。

设计

土地征用后,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图,根据规范要求,达到消防安全间距,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设备图纸,设备布局要求,周围水电供应情况。

土建

设计出图后,上报消防部门审批,批准后进行建设施工,由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土建单位、监理公司等进行论证与技术交底施工。

竣工验收

施工结束后,组织联合验收或单独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环保、监理、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国土***局、劳动安全局、设计单位等参加。

试运行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进行调试,试运行。

***

持***有效批文,到市商务局油管办审核,报省商务厅核发资质证书。

注册

在取得零售经营资质证书的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局申请注册营业执照。

附件2(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

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

(试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推进我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鼓励广大业主积极投入CNG事业,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要求,根据《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现公布《重庆市CNG加气站建站工作办事程序指南》及业主申报建站流程图,供建站业主参考。

一、前期准备

1.按照市***颁布的CNG汽车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和建站布局选址的要求,根据气源管道走向选择合理的站址。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2.市经委牵头邀请消防、规划、环保、国土、劳动等有关部门,踏勘现场,取得一致意见。

3.落实土地使用权,联系气源管道、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

二、批复定点

1.编制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方案包括总图布置、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等主要内容。消防安全、环保、劳动卫生要有专篇。

2.工程投资概算包括土建、设备、水电气管道道路接口测算,生产流动资金等各项费用。

3.市经委组织专家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写出会议纪要。由市经委批复同意定点。

4.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三、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CNG加气站属工艺流程标准化、设备选型系列化,投资小、建站周期短的工程,因此,应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1.业主向市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1)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2)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3)技术设计方案

(4)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2.业主向市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1)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2)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3)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4)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5)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

3.业主凭建站批文,按渝府发[1998] 40号文(重庆市人民***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办理有关优惠政策。市经委将建站进度,完成情况报市CNG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业主向国上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四、报建

1.业主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l)市经委定点批复;

(2)市消防局批复;

(3)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筑合同;

(6)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2.业主凭施工许可证沛质检站质检手续开工建设。

3.管线建设:

(l)按三条第2款、四条第2款程序与加气站建设手续一并报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2)向市政局、交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l)城市道路开控申请表;

(2)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3)管线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上述手续完备后,业主可开始项目施工,施工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主要设备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劳动局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计量强制检定。

六、市经委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

七、由市经委组织竣工验收,开始试生产。完成竣工验收图,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八、加气站试生产三至六个月,调整完善各项遗留问题。市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气质的监督管理。九、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生产验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运行。徐工一三0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天燃气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和单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随着陕北天然气的大量开发和开***,目前西安地区管道天然气的用户和单位已达到一定数量,天然气的普及使用,必将成为城市主要的生活、生产燃气。城市天然气的使用除居民用户、宾馆饭店、生产企业外,还有压缩天然气汽车(即 ComDress Natural Gas,简称CNG汽车)。  由于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CH4)一般含量在95%以上,其特点是:①热值高(平均热值为8000千卡/立方米),燃烧稳定:②安全性高,天然气的燃爆浓度范围为5%~15%,而煤气为4%-35%,液化石油气为4%一24%2③性能优良,价格又比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低:④方便、卫生。故天然气已深受老百姓的青睐。天然气成份决定它是一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可燃气体,属一级可燃气体。供应过程中稍有不慎,或管道破裂漏气就会逸散到空气中,遇到火源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伤亡。因此,必须加强对天然气供应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l、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天然气是通过气井从地下开***出来的烃类和少量非烃类混合气体的总称。它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在一定的温度、压力下储集在地下构造层中。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约95%以上),并含有乙烷、丙烷、丁烷、戊烷以上的烃类,还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等非烃组分。同时随着CNG汽车的逐步推广使用,其不安全事故也不断发生。①如 1995年8月12日,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CNG充装站,在给钢瓶充气时因脱水处理不净,而发生爆炸并起火成灾。②1995年9月29日,自贡富顺华油公司CNG充气站因钢瓶泄漏燃烧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③1995年10月7日,遂宁CNG充装站因钢瓶质量问题发生喷射燃烧,火焰柱高达2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CNG场所及其钢瓶易发生燃烧爆炸的主要原因:一是CH4介质本身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浓度极限为5%-15%,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毫焦耳,对空气的比重为0.55,扩散系数为0.196。说明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二是气体处于高压状态,CNG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CH4压缩到钢瓶内,这是目前国内可燃气本的最高压力贮存容器。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三是操作人员和使用者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天然气和煤气都是管道输送到用户,发生事故也有共同特点,管道天然气、煤气发生事故的原因多由于泄漏造成的,如①1994年3月3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因自卸车碰断了一架空过马路的煤气管道,煤气迅速大面积扩散,住在附近的居民有11人因中毒过深而相继亡,重伤达57人;②1995年1月3日17时53分,济南市和平路地下电力电缆沟因位于电缆沟西端470米处的中压煤气管道破裂,泄漏煤气通过土壤、电缆沟壁流入与煤气管道平行距离113米的电缆沟内并沿沟扩散积聚,遇到电缆沟上临时搭建的玻璃店内的蜂窝煤炉起火爆炸,致使2.2公里长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地段临街建筑物的窗玻璃被炸毁,造成13人亡,40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29.1万元;③1996年1月6日12时05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某公司家属院3号楼,因管道煤气泄漏遇明火爆炸,突然的一声巨响,一层四个单元西北侧的几面墙壁顷刻间倒塌,室内煤气管道严重破裂,并引起火灾,造成3人当场亡,13人受伤:④1996年1月19日、21日夜间,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连续发生管道煤气泄漏事故,有4户居民共15人中毒,其中10人亡,5人经抢救脱险,其主要原因是虹桥管道煤气公司在供电不正常的情况下,未能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在停气和夜间恢复供气时没有事先通知用户,而用户又缺乏安全意识,对煤气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用气安全须知操作,在煤气停用时疏忽大意,没有关好灶具开关和气表前阀门就去睡觉了。⑤1999年12月8日上午,西安市莲湖路西段发生地下电缆沟槽爆裂事故。原因是爆炸点附近天然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密封失效致使气体大量泄漏,进人与之安全距离不足的电缆沟及电话中继线井中,西安市电信局立通电信工程公司施工时操作工未进行气体检测,就下井进行作业,喷灯点燃天然气引起爆炸。这次事故造成该地区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伤15人,重伤3人。⑥1999年12月11N日上午11时23分,西安高新开发区高科花园8号楼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8号楼一单元、二单元一层4户住家户天然气泄漏爆炸,屋内设施被炸坏,厨房地面爆裂,最深达80cm,一单元l~7楼住户窗玻璃均被震碎,炸飞的玻璃及东西飞到对面不远处的玫瑰大厦,Icm厚的玻璃也被击碎,住户及行人、附近民工等10多人受伤。⑦2000年1月5日早上9时30分左右,位于***市河南路南二路下的天然气管道突然发生了大爆炸,使这一地区的水、电、暖气全部中断,爆炸点两个窖井盖被炸飞起来,其中一个比旁边的五层教学楼还高,南二路一段约60米长的混凝土路面开裂、错位,其中约20米长的路段被掀高了约60cm,水管被炸断,电缆沟被炸毁,事故造成铁路局9000多户居民“断气”,部分地区停水停电,近30万平方米的暖气停供。 2.天然气常见的火灾原因 2.1埋在地下的管线或室外管线受腐蚀、震动或冷冻等,使管道破裂漏气,气体通过土层或下水管道窜入室内,接触明火而着火或爆炸。  2.2 由于进户管线上的室内阀门关闭不严,阀杆、丝扣损坏失灵,阀门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或误开阀门,使天然气逸出,遇到明火燃烧或爆炸。  2.3天然气金属炉或炉筒与可燃建筑物、可燃物品的距离不足,阀门调整不当,以致烧红炉子、烟筒,烤着可燃建筑物或物品而引起火灾事故。  2.4用天然气取暖的火炕、火墙,用火时间过长,炕表面过热烤着被褥、衣物或其它物品引起火灾。 3、天然气防火措施 3.1 天然气管道不宜埋入地下,最好是架空敷设。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乱拉乱接。  3.2 管线的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得泄漏。严禁用其它阀门代替针型阀门。  3.3 天然气装导管的两端必须固定牢靠。导管应***用耐油耐压的夹线胶管。  3.4在用户进户管线的适当位置,要设置油水分离器,并定期排放被分离出来的轻质油和水。当发现灶具冒油或冒水时,要立即停火,将油水排出后方可使用。  3.5天然气炉灶及管线要经常检查,发现漏气或闻着气味时,严禁动用明火和开关电气开关,应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如自己找不到泄漏点,应立即与供气部门联系。  3.6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火炉、火坑、火墙的烟道要畅通。烧火时如果突然熄灭,应隔几分钟再点,以防引起爆炸,金属烟筒口距可燃结构不应小于1米,并应装拐脖,防止倒风把炉火吹灭。  3.7天然气管线、阀门的维修,必须在停气时进行。停气、关气时必须事先通知用户。对安装的管线、阀门等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立即关闭总阀门,并用毛毯、被褥等浸水后进行扑救。也可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4、预防管道天然气的技木和行政手段 除掌握了天然气、煤气的火险特性、火灾原因、防火措施等以外,还应从技术上和行政上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市政规划、公用事业、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市政监察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置天然气事故,力争将这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各类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违章施工而留下隐患。  4.1 设置安全监测保护系统。①建立管道天然气、煤气泄漏情况的人工监测系统和定期巡回检查制度;②研制和***用自力或燃气超流量自闭阀门,天然气管道由于外界因素而突然破裂时,造成的天然气泄漏往往是突发性的,燃气超流量自闭阀具有在燃气大量喷出时有效地实施自动关闭的保护功能;③有步骤的研究由计算机控制城市天然气管道泄漏监测、远距离集中显示和遥控锁定系统,逐步实现中央控制室控制监测管网重点部位的泄漏情况,发现泄漏时能及时关闭泄漏部位上游的阀门。  4.2严格按照燃气安全规程和法令办事。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5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1996年4月25日颁布的《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程、法规,都是有关燃气安全的技术性规程和行政法规,只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做,许多隐患就能消除,大多数事故就可以避免。  4.3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天然气、煤气管道网络延伸很广,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也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普通百姓,其安全知识的普及面越广越好、越深越好。对一些典型的燃气事故,只有深入***访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予以报道,剖析原因、责任和教训,才能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总之,确保管道燃气安全无恙,这不仅仅是燃气公司一家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每个普通百姓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尽管燃气管道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我们绝不能讳疾忌医,必须学习掌握、了解使用燃气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善待管道燃气,使它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天使”。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合理配置道路***,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应急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农牧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的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农牧业机械驾驶人的考核、发证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线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五)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

(六)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机动车号牌应当使用专用固封装置,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

(二)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文字、图案;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尾部和侧面粘贴、悬挂能够显示车辆轮廓及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者灯具,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四)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货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第九条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型号或者同功率、同排量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只能更换同型号的。第十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改装厂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变更事项。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求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清单

法律分析: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扩展资料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标签: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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