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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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9月1日正式施行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从2016年3月至今,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已有十四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获得发改委批准,包括北汽新能源、江铃新能源、奇瑞新能源、知豆、前途汽车、万向集团、长江汽车、国能新能源、云度新能源、浙江合众、敏安汽车、金康新能源、河南速达等

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9月1日正式施行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近日,EV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编辑点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确实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法律主观:

新能源汽车的最新政策如下:

1、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法律客观: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标签: #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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