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放标准-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

tamoadmin 0
  1. 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3. 听说北京下个月打车起步价将涨至15元,为什么上涨?50%的涨幅合理吗?钱都交到哪里了?
  4. 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5. 出租车司机的最大年龄限制是多少

节能减排国家倡导的一项强制性工作.

关于节能减排的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北京市排放标准-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2%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0.8%,控制在2.05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6.2%,控制在5.4万吨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确保全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的圆满完成。

(三)突出抓好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努力提高第三产业占全市国民经济的比重;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四)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电力、煤炭、建材、金属镁、化工、造纸等行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58%,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的83%、95%和30%,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电力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凡列入国家和省***关停目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依法按期关停到位。2007年11月底前,关停淇县恒力热电有限公司1×1.2万千瓦火电机组、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厂2×1.2万千瓦火电机组。按照省***的要求,做好关闭剩余小火电机组相关工作。对违法违规新、改、扩建的电力项目,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推广气化小油枪、等离子无油点火等技术。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2007年底前,万和发电有限公司、同力发电有限公司必须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10年底前,所有保留的电力企业必须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上报发电***,一律停产治理。

煤炭行业。继续加大煤炭***整合力度。2008年底前关闭***整合规划方案中***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矿以及不能按时完成技改任务的小煤矿。对重点煤矿***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工艺。鼓励***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2010年煤炭入洗率要达到80%以上。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2010年全市矿井水和煤矸石利用率达到90%以上,煤层气利用率达到80%以上,煤泥全部实现综合利用。

建材行业。加强对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75万吨,节约能源2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3万吨;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在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推广大容积节能宽断面窑炉和节能梭式窑炉等先进技术。对免烧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产品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促进全市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金属镁行业。继续加大***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金属镁***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大力开发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实现由原镁生产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转变。推广节能环保型生产工艺,***用水煤浆、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和余热。

化工行业。甲醇生产全面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石行业积极推广大型密闭电石炉和中空电极技术。2007年11月底前,淇县所有达到规模要求的二硫化碳企业通过推广先进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达标排放;未达到规模要求且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按照有关政策依法实施关闭。年底前,关闭***助剂有限公司、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线,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线8条;对淇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淇县殷都化工厂实施环保深化治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造纸行业。2008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再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再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商品浆生产纸制品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支持已投产的商品浆造纸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调整造纸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治污水平。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着力抓好40家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80万吨以上标准煤。各县(区)***要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的节能管理。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对不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通报批评,市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向国家推荐国债资金支持项目,不接受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申报,已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将收回认定证书。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与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份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列入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严格执行差别电量***和发电***指标交易政策,促使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七)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凡属备案、核准和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用的节能标准和***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继续开展大型既有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2008年底前,全市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及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区)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按期完成市***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85%以上。

(九) 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石油代用技术。

(十)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按照《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

(十一)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淇滨、山城和两县污水处理厂实现管网配套并保持正常运行。2008年,淇滨区、山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浚县、淇县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2010年,淇滨区、山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浚县、淇县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2007年9月底前,在入口、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2010年底,淇滨区、山城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2007年底,市、县垃圾处理场建成投运;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以上。

(十二)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规模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加快实现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和***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2007年8月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完成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7年底前,所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进行污染治理并通过验收,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2010年全市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鼓励畜牧企业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8万户以上。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稳步推进***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认真执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

(十四)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企业开展***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服务。探索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十五)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减排政策。***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等手续。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节能产品******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购力度。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六)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有关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我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水及促进中水利用管理办法、再生***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十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十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节能环保执法,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节能监测仪器设备,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节能监测,积极开展人员培训。2007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各县(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落实到重点企业。定期公布各县(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县(区)***每年要向市***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国土***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一)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省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

(一)对超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未超过前项标准或指标,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酒茶楼、个体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锅炉、炉灶以及其他行业的窑炉、***暖锅炉排放的烟尘,参照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征收烟尘排污费。

对产生噪声、放射性、汽车尾气以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逐步开展收费。

征收排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本辖区征收排污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环境监理所(站)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

中央部属、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站征收。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监理所(站)征收。县(市、区)属及县(市、区)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划分,由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建筑噪声排污费由建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级环境监理所(站)征收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对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管辖,由有关环保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省环保部门协调决定或者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加强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工作。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可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第七条 凡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环保部门,必须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排污费年度***和实际征收数,于下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出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下年的征收任务。

征收排污费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和收费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拒报或者谎报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九条 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其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污染物的核定应每年进行两次。对核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或指定监测单位在一个月内另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出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质时,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按区域特点划分并实行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区域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和省人民***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停征超标准排污费;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减征超标准排污费。排污单位因搬迁、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他原因暂不排污一个月以上的,应暂时停征排污费。

排污单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征或减征,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停征或减征的决定。第十二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具体内容

办公室

1、负责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保密、接待联络等工作;

2、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全局性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情况通报工作;

4、负责局物资管理和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防汛、卫生、计生、消防、统战等工作;

6、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审计、机关干部住房管理工作;

7、负责政治教育、纪检、监察工作;

8、负责局组织人事和离、退休人员及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9、负责局党、团、工、青、妇各项协调组织工作;

10、负责协调组织各种会议、活动的筹备等工作;

11、负责局大事记工作;

12、负责全程代理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13、对本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裴美霞

综合法制科

1、负责拟订本区和局环境保护规划、***、总结等工作;

2、协调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阶段性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3、负责烟控区、噪控区、环统、控制大气污染、***和专项***的汇总;

4、负责督查项目的督办落实、情况汇总;

5、负责区环委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环境管理信息网络的组织管理工作;

7、负责法制日常工作;

8、负责有关环补资金的程序审核工作;

9、负责局业务培训工作;

10、对本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王连中

项目监督科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按照审批权限,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验收;

3、负责经济服务大厅的对外接待工作;

4、负责新审批建设项目排污申报登记的前期工作;

5、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赵德新

环境监理科

1、负责餐饮、***服务业及其他第三产业和社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和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局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和重点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汇总;

3、建立污染源档案数据库,核算污染源排放总量和全区污染物削减总量;

4、负责《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

5、负责环保科研课题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6、负责编制年度排污收费***,提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

7、负责局环境监理工作;

8、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杨昭祥

污染控制科

1、负责工业企业、医疗行业、实验室类污染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转运行业,电磁辐射行业、水源防护设施、加油站、地下油库等设施行业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和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水体和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

4、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5、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数据库;

6、负责街道环保员的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任务考核等;

7、负责环保科研课题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8、负责全程代理制的窗口服务工作;

9、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韩金良

西城区环境保护监察队

1、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制止并调查处理污染***,负责全区污染源日常检查;

2、负责办理领导批示、***举报、环保热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处理工作;

3、负责区控制扬尘污染联合执法检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施工地扬尘监督员的管理,施工工地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及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

5、负责重点区域环境保障工作;

6、建立***和日常检查数据库;

7、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徐里加

西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1、负责辖区内地表水、大气、噪声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负责工业废水、施工工地、餐饮业和服务业的生活污水、废气、噪声、振动、扬尘等污染源监测工作;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

4、负责汽车尾气的检测工作;

5、负责局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案件的环境监测、污染事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7、配合完成环境管理、环境建设、治理及科研课题的监测工作;

8、负责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工作;

9、负责建立局监测数据库;

10、对本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负责人:韩佳真

西城区环保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1、承担环境管理、治理的科研课题工作;

2、承担局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

3、负责环境科技信息、环保先进技术的收集和推广,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4、负责局政务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5、负责组织全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6、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7、组织环保培训工作;

8、负责环保学会的日常工作 ;

9、对本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负责人:陈晓娟

机动车排放管理站

1、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在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机动车排放的检测及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市、区***控制大气污染的相关措施;

3、负责本辖区内外阜进京车辆排放监测检查;

4、负责入户抽查机动车施工机械排放情况,对本区机动车排放进行道路检查、对群众举报冒烟车辆进行检查;

5、负责本区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污染排放的监测执法;

6、收集积累、分析研究机动车排放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负责人:李英英

听说北京下个月打车起步价将涨至15元,为什么上涨?50%的涨幅合理吗?钱都交到哪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

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部门方可批

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

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

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

破坏。

第十八条 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必须***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

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

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

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决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

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报告,

由人民******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

业、野生动植物等***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将出租车起步价提高到15元以缓解“打车难”,在网上引起一片质疑。网友普遍认为解决途径在于减份子钱,于凯回应称,份子钱已无处可降。?

于凯说,任何一项改革都会伤及一些人的利益。这是实话,提高起步价损及广大乘客利益,难免遭到质疑。但他做过20年的哥,目前又是首汽集团高管,维护出租车司机及公司的利益没啥不正常。问题是,且不说涨起步价能否缓解打车难,这种提法是否合理本身就值得一说。?

为什么是涨到15元,而不是14元或16元?这首先就是一个问题。政协委员有此建言,就该告诉公众依据何在,涨幅是怎么测算出来的。倘若只是随口一说,怎能让人信服?再者,涨不涨起步价,还要征求各方观点,充分论证。否则,这种涨价只会沦为某方面的利益工具。?

政协委员称份子钱已无处可降,这也让人疑惑。去年有报道称,北京出租车司机每月上交给公司的份子钱将近其收入的一半。但出租车公司该支出的费用多少,净利润又是多少,并不透明。在这种情况下,份子钱能不能降,也缺乏充分依据。总不能说一句不能降,大家就该各自散了吧。?

这还没说到***的角色,缓解打车难需要各方努力,不可能只依赖价格杠杆。譬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等,都是***该做的事情。***如只提高出租车起步价,其实就是把部分人群挤出出租车领域。这部分人当然不会走路回家,要么开车,要么坐公交、地铁。就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和公共交通承载能力,这么做又是否合理呢??

可见,不能单纯从利益得失角度看待起步价问题,这更多涉及的是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估与制定。这就不仅要厘定出租车市场的社会角色,还要尊重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在市场利益、***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具体讲,应把出租车当作准公共产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从这个角度看,***不仅不能从中牟利,还应进行补贴。至于份子钱的合理性,也应站在这一角度考量。?

说到底,出租车起步价能不能涨,关键要看相关机制是否公正合理。如果只看到掌握话语权与决策权的人在舞台上摩拳擦掌,而消费者只能在台下喊破嗓子,那么无论涨与不涨,其结果都不具合法性。这位政协委员的说法之所以引发争议,原因或正在于此

消息传下月起北京地区出租车有可能会全面涨价,起步价上调到15元,每公里收费上调到2.4元,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不变。搜狐财经向北京市交通委求证,相关负责人称,北京市出租车涨价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近期内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打车价格将上涨

据这位负责人称,近年来不断传出北京市出租车涨价的声音,而政策制定部门需要一个全盘考究的决策过程,需要调研、学者讨论、召开听证会等系列步骤。“这两个月应该会召开关于涨价的听证会,有百姓、出租车司机等人参加。”

至于起步价是否会尾随上海等城市的步伐,提高为15元,该负责人表示,“至于上涨多少元,调至什么价位,燃油费收费标准多少,目前都没有具体的方案出台。”他认为,市场的声音是多变的,但北京交通委确实在着手出租车涨价方案的政策制定。

打车难是北京市民出行难题之一,很多人都期待能早日得到解决。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官员、学者曾经提出通过上调价格的方法,提高司机拉活儿的积极性,从而缓解打车难题。

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刘小明此前曾表示,从出租车的功能定位上看应该调高价格。他在2013年北京两会上就建议出租车涨价。缘由是他认为北京市的交通出行成本包括出租车是全国最低的。

摇号“限购”不会变

交通拥堵令北京乱象,对于将来的交通政策改革,交通委的该负责人表示,限购政策短期内会持续,不可能会放开。他认为,如果放开汽车限购摇号政策,成批的人会蜂拥买车,汽车保有量将无法控制,堵车将更严峻。

“一些专家也提议过政策改革,比如收拥堵费、排污费等等,但都是治标不治本的,需要一套更为全盘考虑的方案。”他认为,这样的方案还需要时间,从各方去调研、咨询和讨论,最终找出一套适合北京市的最优方案。

行驶在北京街头,道路边侧的7-9、17-20等车道引人注目,这是北京市为公共交通所开辟的专行车道。在上述数字时间段内,该车道只允许公交车行驶,是法律规定的专用车道。而救护车、军警车等非公交车辆也不允许驶入其中,但急救等应急车辆可走另外预留的应急车道。

有人就建议让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可以行驶公交车道,该负责人回答说,“公交车道是法律规定的,社会车辆上了就要罚款扣分。如果要修改这个,恐怕还需要更多部门的协调,是非常复杂的事情。”

无论是短期的协调政策,还是长远的规划都要着眼于百姓的需求。这位负责人表示,将来北京的交通政策调控方向不会变,会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主轴,尝试推广电子化订车、完善快速公交网等。在运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力控公共交通费用的增加。

出租车司机的最大年龄限制是多少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操作原则是减量、再用、循环。***利用的减量原则,就是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减少使用自然***,其核心是提高***利用效率;产品再用原则,就是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全社会合适的领域广泛使用;废弃物循环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既做到排放无害化,又使废弃物尽量转化为可用***,实现***的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在物质流向和经济运行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物流模式为“***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丢弃”,运行模式是“***一产品一废弃物”。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的经济增长必然大量消耗自然***,产生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人类生存质量下降。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是“***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再生***”,运行模式是“***一产品一再生***”的反馈式流程,经济增长以***充分利用为基础,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根据我国人口众多、***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万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吨标准煤,下降近2/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国的2.3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国创造了世界GDP总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电力、钢材和水泥分别是世界总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虽然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远未达到4%的年初***目标。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我国目前已进入重化工业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代都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石油、钢铁、铅、铜等主要生产资料已不能完全自给,更有能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沿袭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因此,要在***、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就必须尽快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水平,缓解经济高速增长与原材料、能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  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在1994年设立现行税制时并未重点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特定要求,但现行税制在某种程度还是体现了节约***、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中,规定对部分***综合利用的产品减免增值税,对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一些用不可再生***、稀缺***生产的消费品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税领域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合调节机制。综合来看,虽然现行税收政策这些零星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某些要求,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远未到位,在诸多领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税种的制度规定中。  (一)增值税。一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会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致使各类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质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税负,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税改后该行业一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废旧轮胎大多从民间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得整体亏损。三是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没有惠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全部产品和活动。四是现行增值税对其征税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清洁产品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一样按照17%的税率征税。增值税不仅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相反,对企业节约能源和循环利用***的生产活动却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增值额比重大,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部分征税,因而循环利用***就要负担更大比例的增值税。这对发展循环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次调整对促进环保、节约***、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和煤炭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仍不合理。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含铅汽油的税率过低,不利于控制***消耗和保护环境。三是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三)***税。现行***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税范围主要限于矿产品和盐。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开***的企业因***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税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淡水等均未课税,减弱了该税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另外,现行***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则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无序开***的逆向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有减免税的规定,但期限过短,方式单一。优惠期限最长为5年,有的仅为1年,这不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这类企业从正式投产、运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获得一定效益,一般都需要若干年的时间,而且需要购置***循环利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因而在投产初期的运行成本比使用常规***进行生产的企业要高出许多。一旦超过优惠期限,企业将面临与其他常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和较高的生产成本,这将迫使企业放弃***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常规生产模式。同时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没有***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相关优惠形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突出对***用节能、环保、***循环利用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特殊专项税收优惠。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国在1993~1999年征收该税时,规定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实行零税率,即凡是投资于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和环保效益突出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1999年以后,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实施了旨在***社会总需求的积极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此税即使恢复开征,由于其只对环保、节能项目的投资活动免税,而对排污项目没有任何限制,从而不利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另外,许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没有被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致使该税不能充分发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调节功能。

(六)车辆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两种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严重阻碍是机动车船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两税相比,车辆购置税税率较高,车辆使用税的从量税额较低,这使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大排量的机动车,而不愿购买和使用低排量的机动车;另一方面又使落后车型、超期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从而加剧了机动车排放污染严重的局面。同时,这两种税也没有按照循环经济原则,对具有节能、环保等功能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 

另外,我国目前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没有设立适当的限制性税种。现行排污费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和规范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抑制企业污染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 

增值税。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国家应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以适应企业***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综合利用生产和设备更新的迫切需要。二是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节能***购的意见》、《***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允许废旧轮胎翻新企业无论在何处取得废旧轮胎,都可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清理有关不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取消有毒农药、农膜适用低税率和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有关规定。  2.消费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应税的高能耗产品、***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煤炭等。二是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如继续适度提高大排气量小汽车的税率,降低低排气量小汽车和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小汽车的税率;适度提高含铅汽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三是适当扩大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和***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四是将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实行价外税计税方式。  3.***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尚未纳入该税征税范围的***如淡水、森林和珍稀动植物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开***数量为计税依据。这可有效控制盲目开***和浪费自然***的行为。三是提高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税***普遍提高税率或税额标准。对煤、石油等非再生性***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对淡水和动植物等可再生性***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对***综合开***、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征的照顾。  4.企业所得税。一是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允许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加速折旧,缩短摊销年限,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对按照循环经济原则经营生产的中小企业***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和加大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手段,促进该类中小企业加速发展。三是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扩大优惠范围。例如,可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5.其他有关税种。一是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适用高税率,对***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待遇。按照机动车船的能耗标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实行差别征收。三是调整营业税税率。对那些以木材、珍稀动植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并容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业规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环保、耗费***较少的行业规定较低的税率。  (二)适时开征新税种。  1.征收环境保护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将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目前条件下,该税的征税对象可暂定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等三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授权暂由环保部门代征,以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排污监控、数据收集和人员、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2.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手段之一。它既可以引导节约能源,又可减少汽车使用量,保护环境。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  3.开征物业税。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三税合并而成物业税,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将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负,对多占少用土地***的圈地行为和投机房地产行为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发挥税收对于节约利用土地***的杠杆作用。同时对节能、节水、节材型的物业设施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出租车司机的年龄不能超过60岁。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关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但是出租车的运营牌照是一种稀缺***,牌照一般都是由***主管部门发放。出租车数量指标也是一种稀缺***,通常被出租车公司买走独占。

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出租车公司行业垄断性太强,直接导致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出租车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与利润过高,驾驶员为上交“份儿钱”整日疲于奔命;二是运行成本相对低廉的“***”大幅度增加,这从北京黑出租泛滥,甚至与正规出租车拥有同等规模的现象中可以得到印证。

扩展资料

出租车申请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百度百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出租车

标签: #节能

上一篇台湾特斯拉严重事故视频-台湾特斯拉严重事故

下一篇当前文章已是最新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