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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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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自招投标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二)服务质量和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服务档案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九)影响其他用户***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存物业保修金。逾期不***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业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相邻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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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适用本规定。”二、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项修理(其范围按国家标准执行)。”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满足其经营范围的需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证和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四、第十条修改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交通部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五、第十一条修改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车辆维修,应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凡进行大修总成修理的车辆修竣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六、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汽车二级维护质量保修期为10天或保修里程1500公里。”

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汽车小修、一级维护及汽车专项维修(含摩托车维修)的保修期为7天或行驶里程1000公里。”七、第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因肇事而损坏的车辆,应当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企业应对驾驶员姓名、驾驶执照号码、车属单位、车号、维修部位等作出详细记录,连同车辆肇事证明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当维修户与送修户发生维修质量***时,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进行调解。技术分析所需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九、第十六条修改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陕西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管理规定》,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维修费用。应将工时费、材料费等分项计算,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十、删去第十八条。十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汽车维修经营者违犯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或伪造、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维修厂家安排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汽车维修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四)经营者对大修、总成修理的车辆,修竣出厂时不提供维修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的,每车处以5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以及擅自承修报废车辆和拼装车辆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使用统一税票或涂改、转借、倒卖统一结算票据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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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信息、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保卫、值班、接待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系统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工资发放等工作。

2、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出国政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挂职、人事档案、离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以及局考评办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奖惩、调配、辞职辞退、招聘、录用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3、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公路收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局机关的具体法律事务;负责组织交通行业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4、财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公路、运输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负责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及利用外资有关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和资金拨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购;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工作。

5、综合规划处:

负责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及客货运输站场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投资、国家与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综合统计、预测、信息等工作。

6、建设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平等竞争秩序;监督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公路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设施养护管理的政策、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养护资质的预审、技术标准及规范、规程、定额等拟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7、道路运输处

负责全市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公共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负责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客货运站场项目的规划及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和其它运输方式之间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管理交通运输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

8、安全监督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湖泊、渡口、水上船舶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交通企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9、科技信息处

拟定交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管理交通行业标准、质量、计量、环保、通讯、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科技项目和重大交通科技攻关;负责对外交通科技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指导交通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交通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组织建设和验收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及交通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行业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10、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交通战备物资和设备;负责辖区内国防公路和部队进出口道路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军事行为和其它紧急任务的交通保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民用运力动员预案、交通重点保障目标方案的编制;负责征兵工作。

11、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12、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监察、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员干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对局管党员、干部来信来访、申诉、控告的调查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13、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协助局党委搞好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专科在哪个校区

西安汽车职业最好专业有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

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专业介绍: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个专科专业,属于道路运输类,修业年限为三年。

2、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汽车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品牌4S店、汽车特约维修站、汽车检测机构等单位,在汽车市场的技术服务领域,从事汽车的汽车检验与检测、汽车机电维修、维修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等工作。

二、汽车电子技术:

1、专业介绍:

汽车电子技术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汽车制造类专业,学制三年。

2、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汽车制造、汽车改装、汽车售后服务及汽车研发等相关企业,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的制造、调试及质量检验,电气与电控系统的故障诊断与测试,电控单元匹配和车联网应用技术以及相关的企业培训与管理等工作。

三、智能制造工程:

1、专业介绍:

智能制造工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机械类专业,学制四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2、就业方向:

该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智能制造相关领域从事系统的架构、规划,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科学研究、教学等工作,并具备向研究应用型(硕士)以及创新型、研发型高端人才(博士)的发展潜力。

四、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

1、专业介绍: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汽车制造类专业,学制三年。

2、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汽车整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等岗位群,从事汽车零部件、总成加工制造,汽车的装配、调整,汽车质量检验、检测,生产设备维修,生产***与生产调度等工作。

西安学习驾照问题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专科在白鹿原校区。

学校介绍: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创建于1987年,是经陕西省人民***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国家***内统招资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学院位于文化氛围浓郁的古城西安,占地1400余亩(已建成300亩),校舍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5995人。

学院下设汽车工程系、电子工程系、道路桥梁工程系、机械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基础课教学部、中专部、成人与继续教育部等八个系(部)和实训中心、驾训中心、汽车新技术研究所、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教育科研机构。

现开设30多个专业,其中,汽车运用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为陕西省省级重点专业。开设的《自动变速器原理与检修》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院实训中心被评为省级示范教育实训基地。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丰硕。现有专职教师728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占到60%以上。

在加强基础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与国际教育接轨,实现了集产、教、研于一体的多元化办学模式。

先后与美、加、澳、德、日、韩等国多所汽车高等院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校际合作项目,互派留学生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学院迈向专业化、国际化名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5月,经教育部研究同意,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本科)更名为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1013738。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

师资力量: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的机构。负责评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及学术发展规划;把握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方向;组织学术活动,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科研成果鉴定等有关学术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工作水平,学院特聘请一批学术造诣较高、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学过程、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知名专家、教授和教学管理干部,共同组成西安汽车科技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陕西省关中驾校

陕西省关中驾校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于1992年成立的正规驾驶员培训学校,多年来为社会造就了一批批优秀的汽车驾驶员。本校在不断的发展中各方面势利非常雄厚,学校有大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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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佳程驾校)

西安佳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佳程驾校),是经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批准设立的。学校建立了董事会、理事会等完整的法人治理机构。总校位于西安市友谊西路与朱雀路十字,风景优美、享誉中外的西安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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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先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先锋驾校)

本校是一所经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批准的正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业学校。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先进的理论教学设备和专业训练场地,学校教学管理严格,教练员经验丰富,教学***安排合理有序。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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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津驾驶员培训学校(华津驾校)

西安华津驾校是西安华津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位于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四路西大新区北侧,南二环与高新四路什字南侧,成立于2002年3月,是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经主管部门核发培训“许可证”的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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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秦北驾驶员培训学校(秦北驾校)

西安秦北驾驶员培训学校座落在西安市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航公司相邻,西边是未央路、城运村、东边是产河、灞河交汇处,北面是绕城高速、未央湖,南面是太华路延伸道,未央路、太华路、辛王路、红光路环绕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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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富民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富民驾校)

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是西安市扶贫基金会下属经济实体。该校创办于1994年5月,位于西安市劳动南路22号,学校办公占地2000平方米,同有教练车、北京吉普车20辆,全新桑塔纳轿车10辆;有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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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西高驾校)

西安市西高机动车驾驶学校创建于 2000年。经过六年的发展,已拥有桑塔纳、富康、福田奥羚、富康自动挡、等百余辆多种训练车型。多年来,我校始终以培养合格的驾驶员为己任,把学员满意作为工作的唯一标准。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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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金穗驾驶培训学校(金穗驾校)

金穗驾校是由西安市农行和未央支行劳司主办,经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金融系统唯一的一所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学校和汽车修理厂总投资150万元,占地5458平方米,有办公教学、住宿楼、食堂和汽车修理厂。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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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安驾驶学校(秦安驾校)

秦安驾驶学校原是省公安厅主办的一所正规驾驶员自培自训学校。学校教学设备齐全,拥有北京212吉普训练车20辆。学习内容均内训练,普通道路,复杂路面,城市道路,长途训练。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和学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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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八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八达驾校)

我校是经省劳动厅和西安市交警支队批准的一所正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教炼员。先进的理论教学设备在全市驾校中屈指可数,独立的15亩教练场,可完成考场所有科目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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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瑞驾驶员培训学校(凯瑞驾校)

凯瑞驾校十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式批准成立的一所专业性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35亩训练场地,桑塔纳、中吉普、大卡车15辆,设施优良,还有一批品质高尚、责任感极强的优秀教员。我们的办学宗旨是:“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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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星火驾驶员培训学校(星火驾校)

我校是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西安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定的驾校。南训练场位于北山门电子城街,北训练场位于红庙坡朱宏路纬二十六街中段,地理优越、交通便利、各训练场地宽畅,高有标准杆库,是大型车和小型车训练之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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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电驾驶员培训学校(西电驾校)

西电驾校始建于1988年,属西电公司下属单位,建校到今在车管所上级的领导下,在西电公司领导的关怀下,以面向社会培训机动车驾驶员5000多人,在新的交通事业发展下,决心以新的姿态迎合经济市场,加强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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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远洋教育驾驶培训学校(远洋驾校)

我校是首批国家重点职业中专,在对本校学生进行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的同时,面向社会招生,随报随学,车接车送。我校以严格的教学管理、教学***安排产学有序、教练员作风正派、教学训练经验丰富,新购一批车,车型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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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众汽车摩托车学校(大众驾校)

民办院校是由社会上各种力量(团体、个人)集资举办的学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打破了国办教育一统天下,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九八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发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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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川驾驶员培训学校(石川驾校)

中外合资西安石川驾校***用先进的电脑计时预约系统;推出真正的计时培训,你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间 、教练、车辆,通过电脑计时进行训练、电话预约。基础训练一人一车一教练,充分保证你的时间与 质量。我驾校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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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强驾驶培训学校(中强驾校)

中强驾校具备教学、培训、陪练辅导资格和能力,为了答谢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您的需要,提供良好学车环境和条件。一次性合理收费,中途校方和教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给教练请吃、请喝、买烟,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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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东城驾校)

西安市东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一家专业驾驶员培训机构,办学时间长,教学优,规模大,培训用吉普车20余辆大卡车9辆。东城驾校以质量第一,学员至上,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为办学宗旨。良好的办学环境,使每一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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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通达驾驶员培训学校(通达驾校)

我校是经省劳动厅和西安市交警支队批准的一所正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教练员。先进的理论教学设备在全市驾校中屈指可数,独立的1万平方米教练场,可完成考场所有科目的练习。为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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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翔园林驾驶休闲有限公司(雁翔园林驾校)

西安雁翔驾驶培训基地面积达200余亩、环境优雅,是一所经***立项、行业批准的综合园林式全封闭培训机构。无纸化理论学习室、驾驶模拟室、多媒体电教室供学员实习与操作,场地训练项目齐全。微机化管理,全新雪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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