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专用汽车,专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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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型专用客车报废规定
  2. 汽车有哪些用途

在我国,根据国家标准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专用汽车(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 )定义为:“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 日本把专用汽车(亦称特种汽车)定义为装备有特殊装置的汽车。

小型专用客车报废规定

目前,关于“专用汽车”术语世界各国尚无统一的标准,各国对“专用汽车”这一术语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美国和英国的汽车资料中称为“特种汽车”(Special Type of Vehicle),它包括客车、平头货车、柴油货车、市政送货车、三轮、大轮货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也有称为“专用汽车” (Special Type of Vehicle),主要指消防车、救护车、机场用车和银行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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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日本在JIS(日本工业标准)的D0101-1967(1***3年批准)汽车术语中把在汽车上装有专用设备,由汽车本身动力或专用发动机驱动的汽车称为特殊装备车(特装车),它包括自卸车、液罐车、消防车、混凝土搅拌车和垃圾车等;把普通汽车底盘上安装特种车身的汽车称为特种用途汽车(特用车),它包括救护车、宣传车和邮政车等;把专门为特殊作业使用面制造的具有特殊结构的汽车称为特种汽车(特殊车),如履带车、农耕作业车和超重车等。日本运输省的公路车辆运输法中将汽车分为三类:货车运输车,包括长头货车、平头货车、自卸车、厢式货车、三轮货车、全挂车、半挂车等;特殊用途车,包括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医疗防疫车、冷冻车、冷藏车、宣传车、液灌车、洒水车、工程车、邮政车、混凝土搅拌车、垃圾车等;大型特殊车,包括推土机、铲运机、装载机、叉车、沥清车、长货运输车、农用拖拉机等。综上所述,国外所谓的专用汽车或专用车辆(Special Vehicle)是一种在许多特征上不同于基本型汽车或经过特殊改装之后才能用于运输货物和(或)人员的车辆,以及只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车辆。

我国对“专用汽车”术语于1989年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ZBT50004-89专用汽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ZBT50004-89标准对国产专用汽车定义为:“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有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和汽车列车”。

ZBT50004-89标准还将国产专用汽车划分为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超重举升汽车、仓栅汽车和特种结构汽车等六大类,它们分别定义为:

厢式汽车--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或与驾驶室联成一体的整体式封闭结构车厢,装备有专用设施,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承担专门作业的专用汽车和汽车列车;

罐式汽车——装置有罐状的容器,并且通常带有工作泵,用于运输液体、气体或粉状物质,以及完成特定作业任务的专用汽车和汽车列车;

专用自卸汽车——装有由本身发动机驱动的液压举升机构,能将车箱卸下或使车箱华倾斜一定角度,货物依靠自重能自行卸下的专用汽车;

超重举升汽车——具有仓笼式、栅栏式结构的车厢,用于运输散装颗粒食物、畜禽等货物的专用汽车和汽车列车;

特种结构汽车——具有桁架形结构、平板结构等各种特殊结构的专用汽车和汽车列车。

上述每一类专用汽车都由许多功能不同、结构不同的专用汽车组成。

而商用汽车一般就是公司用的车了

汽车有哪些用途

法律分析:小型专用客车,指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运载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等,包括旅居车、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一般使用年限是15年

法律依据:商务部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可分为普通运输汽车,专用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

1、普通运输汽车:包括除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活动和大型旅客运输以外的旅客运输活动。

2、专用汽车:装有专用车厢或专用装备,从事专门运输或专门作业的汽车。

3、特殊用途汽车:指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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